四、过云楼藏书之争,所有权的归属。
凤凰集团作为竞买人取得“过云楼藏书”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机构的相应规则,凤凰集团已经完成了过云楼藏书拍卖竞购活动,并且签署了相关成交确认书,支付了部分款项。在凤凰集团按照成交确认书和相关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全部拍卖款后,过云楼藏书的所有权即归属凤凰集团。现在,任何一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也不具有再指定优先购买的法律依据。这一点已十分明确,不应存在争议。
五、过云楼藏书之争,公藏、私藏之辩?
此前北京大学学有关人士表示,“我们购买属于公藏行为,入藏后会得到永久珍藏与合理使用……。但作为企业,他们的收藏行为属于私藏行为”。这样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凤凰集团作为江苏省人民政府100%持股的国有文化企业,其收藏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绝不是私藏行为。
六、过云楼藏书之争,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立场。
北京大学有关人士称,“江苏省政府介入文物拍卖的市场行为不合适”,“在道德和法律层面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这种说法不恰当。
凤凰集团是国有独资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是其唯一出资人,支持凤凰集团收购过云楼藏书,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属于依法行政范畴,既合理又合法。江苏作为文化大省,省政府的举动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我们也相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在过云楼藏书之争中会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有文化企业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