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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毁坏行为是拦不住还是“徇私舞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2  浏览次数:193

近年来随着艺术市场的火热交易,艺术品越来越多的收到收藏人事的重视,同事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使得更多的开发商、建筑经营者对文物的损坏范围越来越大。同时历时的文物遗迹以及革命烈士的故居屡次被破土动工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是为何?是行政部门没有足够的权利去保护还是相关部门“徇私舞弊”,中饱私囊,这点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去研究,

这几年,文物遭破坏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地产开发商们往往是“主角”。有鉴于此,“大型建设工程须经考古勘探”作为一项规定,被各地推广开来,但实际效果却让人无法乐观。眼下,《南京六朝墓葬群被毁,系万科明知故犯或被罚50万》的消息,又闯入了公众的眼帘。

在既定的程序面前,万科何以肆无忌惮?“或被罚50万元”——这条新闻的标题内容其实已经给出了答案。不难推想,对于财大气粗的开发商而言,一旦为保护文物停工所付出的成本大于50万元的罚款,必定不会停下轰鸣的挖掘机。

在南京,开发商破坏文物的“著名案例”,还有“张治中公馆被拆除变豪宅”。当时,开发商仅被罚25万元,公众对此愤愤不平。然而,提高罚款数额就能遏制开发商破坏文物的冲动吗?恐怕未必。

有学者指出,香港对文物破坏的罚款只有几万块,但他们将文物破坏视为一种刑事罪行,还有可能入狱一年。在牢狱惩罚面前,再有钱的开发商,恐怕也会掂量掂量。事实上,我国已有“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从现实来看,一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在对文物犯罪的立案和定罪量刑上认识不同、标准不一,存在对文物犯罪案件立案不送、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现象,故宫[微博]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因而呼吁出台新的文物犯罪司法解释。

在尚未获得立法回应的当下,不妨试试专家学者们的其他建议。比如设立国家文物保护地方督察部门,提高对文物破坏的监督查处力度。再则,提高文物部门的行政地位,以实现权力纠错和制衡,减少地方职能部门对开发商或直接或间接的纵容。

文物保护,拖延不得。政府部门要有紧迫感,俯下身来倾听民意,担起责任。否则恐成“历史的罪人”,更是有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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