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先生以妻子名义与中博公司签订拍卖合同后,中博公司于2008年6月29日举行拍卖会,为海先生办理了竞投牌号,但未收取保证金。海先生共竞得68件拍品,其中有自己的66件铜镜。由于海先生没有支付酬金,中博公司起诉要求其按竞投价的10%支付酬金。
但海先生称自己是委托人,参加竞买违法,同时中博公司安排其举牌竞拍保护拍品不被其他人以低于保留价竞买走,其不是真正的竞买人,不应支付酬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中博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博公司不服,上诉到一中院。
昨天,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中博公司存在安排海先生举牌保护拍品的行为。中博公司与海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恶意串通,海先生竞拍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